1, 商标异议是什么意思?
商标异议是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在商业领域而言,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着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2, 商标怎么提出异议?
如何应对商标遭他人异议首先,我们了解一下商标异议: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对初步审定不得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一、商标被异议,怎么办?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副本送交被异议人,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之日起规定时间内进行答辩,被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二、不进行异议答辩,会怎么样?对商标申请人来讲,可以选择答辩也可以选择不答辩,这并不影响异议程序的进行。但从异议实践的情况来看,商标申请人如能针对异议理由,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对于商标局作出异议裁定是有一定帮助的。商标被异议如果选择不进行答辩,那么该商标就会直接进入异议程序,由异议处审查员公平的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作出裁定,这个结果明显偏向异议人。异议人的理由一旦充足,商标就会被视为商标注册无效,不予准注册。三、异议答辩应当注意哪些问题?1、抓住重点辩驳商标不近似时,从商标的音、形、义等方面进行叙述;辩驳商品不类似,从商品的本身来说明有区别,尤其是对消费者的购买使用是否影响。2、突出优势被异议人的商标如果有一定的独创性,或者本身有在先权利等要作为重要内容陈述,这些都是被异议人有力的理由与论据。3、针对性强答辩就要对异议人的理由逐条进行反驳,有理且有据,被异议人要表明所答辩的内容的真实性,也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答辩是有根据的,不是凭空捏造。4、按期答辩根据《商标法》规定,答辩的期限是自被异议人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过期答辩按未答辩处理;答辩材料的补充也不是无限期的,因此答辩仍要补充材料的,必须及时递交。5、专业的团队做专业的事异议答辩需要有专业的团队去做,代理机构都拥有丰富的商标代理经验,将根据每件商标的具体情况安排专人去撰写案件,做好异议答辩程序,提高商标获准注册成功率。
3, 商标被异议了
对于商标被提异议的解决方法,超凡知识产权为你解答: 针对注册商标被提商标异议,《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商标法》第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本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的处理程序,分为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行政程序方面,首先,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其次,当事人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的,即异议人对商标局关于异议不成立的裁定、被异议人对商标局关于异议成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司法程序方面,当事人对相关裁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 商标异议是什么意思,被异议了怎么办?
由此造成的结果是,商标异议案件实行行政二审、司法二审的四级审理终审制,即商标局异议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异议复审裁定、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此种结果与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职能分配密切相关。现有的分配设想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直接管辖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和商标注册后的争议,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注册前的争议仍由商标局管辖。就商标异议而言,实际上是一方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初步审定商标并公告的决定,在本质上与一方当事人不服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核准注册商标的决定没有区别,即都是不服商标局的决定,立法又何以在管辖上作出区分?将不服商标局初步审定商标并公告的决定的“异议”交由商标局裁定,其合理性值得研究,自我监督又能在多大程度上发挥监督的效能(主要表现在有关商标是否近似、商品是否类似的审查标准方面)?因此,较为合理的职能分配设想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直接管辖不服商标局决定(含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决定)的争议(包括异议)。由此可以简化行政审理级数,缩短异议案件的审理周期,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异议人的程序利益。 十、关于异议审查员回避制度 根据新法第9条的规定,商标异议审查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三)与商标异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适用本条的目的在于保证异议案件的公正审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法律制度建设的角度而言,新法规定回避制度是法治文明进步的表现之一。但是,新法的规定过于简陋,不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何时提出?申请的形式如何?由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决定的形式如何?审查员应当回避但没有回避的法律后果如何?此外,新法对审查员应当回避的情形规定的过于笼统,以致于出现了两项含有“其他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兜底条款”。试问,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公务人员在客观上能否成为“商标事宜”的一方当事人?如果在实践中出现了此种情形,此类情形是否正常?因此,新法第9条在内容上比照民事或者行政诉讼法的有关回避规定未免有些盲目。 专家认为,在异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审查员应当回避的情形至少包括:(一)审查员的配偶是案件一方当事人;(二)审查员是案件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三)审查员是案件一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案件经办人的近亲属;(四)审查员是案件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近亲属;(五)审查员在审查阶段参与了案件所涉被异议商标的审查决定;(六)审查员与案件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审查员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该案件审理结论无效,应当重新审理。当事人要求审查员回避的,应当在案件审理终结之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商标局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通知当事人。 3.商标法设定异议程序的作用在于: 一,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 二,保护商标初步审查人的在先申请权; 三,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 4.商标异议期的最后一天为节假日时的异议期限 根据惯例和参考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期限的规定,如果商标异议期限最后一日是节假日,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这种计算方法,也适用于我国《商标法》对其他期限的规定。
名词解释
答辩
答辩是相对起诉而言的,是被告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答复和辩解。
商标
商标(trade mark)是识别某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显著标志,当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注册后,称为“商标”。其可以是图形或文字,也可以用声音、气味或立体图来表示。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国际市场上著名的商标,往往在许多国家注册。中国有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分,前者是在政府有关部门注册后受法律保护的商标,后者则不受商标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