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人非法用电捕鱼该打哪个电话报警
电捕鱼是违法的,即使是在自家承包的鱼塘里,用电鱼方法捕鱼,也是违法的,原因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近几年警方统计,每到夏季,总会接到一些因电捕鱼引发意外的报警电话,电捕鱼本身就是国家渔业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的捕捞方法,不仅对河内生态环境有破坏性,也对捕鱼者的自身生命安全有很大威胁,希望大家都能引以为戒,不要再抱侥幸心理电捕鱼。
2, 遇到电鱼的该打哪个电话举报
110就可以的,要知道电鱼是高危违法作业行为,致死案例数不胜数。电鱼时的电流也会对从事电鱼行为的人员,以及其他涉水活动人员的安全造成威胁;经改造的电鱼工具可以达到瞬间几千伏甚至上万伏的高压,而人体的安全电压仅仅只有36伏,大于36伏就会对人体产生威胁,其中各个省市曾多次发生过因电鱼导致人员伤亡的事故。我国也有有明确法律法规禁止电鱼。根据有关规定,利用电场、药物、爆炸致鱼虾昏迷死亡后进行捕捞,属于灭绝性、掠夺性作业,我国明令禁止。对非法电鱼作业,可作10万元以下的处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 电鱼的能举报吗 具体去打什么部门电话
遇到电鱼行为,建议大家立即举报,举报方法如下:(1)拔打114,查询当地渔政部门电话,向渔政部门举报电鱼等非法行为。(2)拔打110,电鱼等非法行为也触犯刑法,完全可以拔打110举报。(3)拔打电力部门12398,电鱼属于违法用电行为。(4)如果拔打以上电话无人管,再拔打信访办电话12345,如实反映情况。电鱼是一种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违法捕鱼行为。由于电鱼对渔获物没有选择性,在操作过程中,其扩散电流形成的电场带会给水域中鱼类和鱼类饵料生物带来毁灭性打击。同时,遭电击但未能捞取的鱼类沉入水中腐烂后,对渔业水域也会造成污染。因此,我国相关法律明令禁止这一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法》第30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刑法》第340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明确了应予立案追诉的具体标准,为电鱼类的非法捕捞的犯罪行为追诉,提供了法律参照。《电力法》:向水中施放电电鱼的行为属于违法用电行为,如果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电鱼”行为,就是危害公共安全了。没有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拘留或处罚,有后果的,则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以上各条法律法规不仅明确指出了电鱼是触犯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且列出了相应的处罚条例。
名词解释
电鱼
电鱼,又叫做电子捕鱼,也叫做“绝户”捕捞,捕鱼者使用的电捕器多用两台以上蓄电池带动,其瞬间释放的电压可达到上千瓦,可以“大小通吃”。
捕捞
海洋生态遥感工作,针对性比较强,大都是围绕特定研究和保护、或捕捞对象的海洋生物进行的,以达到更好地保护、管理,预报和捕捞等。因此,长期以来,人们为了解决鱼苗的来源问题,每年都要在这几种鱼的生殖季节,到江河的产卵场去捕捞天然鱼苗。
没收
没收,一般认为,前者包括劳动生产、收取孳息、没收财产、先占、拾得遗失物或发现埋藏物在没有所有人的归属、添附以及善意取得等;后者包括合同、继承、接受遗赠、征收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