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特膳食品属于卫字还是属于健字?
特膳食品是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简称,英文为Foods for special dietary uses。我国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国标13432-2004)将特膳食品定义为:“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专门加工的食品。”特膳食品是国家在普通食品、保健食品、药品管理标准之外,又另外出台管理标准的一类食品。 特膳食品与普通食品的区别食用特膳食品的目的在于对特殊人群强化针对营养、减少代谢负担、调节生理机能、减轻药副作用等。普通食品只提供人体所需基本营养物质,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特膳食品具有特殊的营养指向性,为特殊人群提供丰富的难以从日常普通膳食中摄取的营养成分,而普通食品对特殊人群没有明确的针对性。因此,特膳食品需采用特殊的配方及工艺以保证其成分的针对性和功能的指向性。特膳食品与保健食品的区别保健食品对机体的某些生理功能可提供一些保健作用,一般不以提供营养为目的,尤其无法满足特定生理阶段的针对性营养补充,不宜作为普通食品长期使用。特膳食品对特殊人群具有全面的营养价值,可作为日常食品长期食用。特膳食品与药品的区别特膳食品为特殊人群提供特殊营养成份,最大程度降低代谢负担,但不同于药品,不能直接用于治疗疾病。发展特膳食品的意义营养学的精髓是平衡营养。一些特殊人群通过普通食品难以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借助于特膳食品。实际上,每一个特定人群都应该而且能够有相应的特膳食品。营养产业既是传统产业,又是朝阳产业。从宏观来看,营养产业产品范围广阔,包括营养素、补充液、功能食品、强化食品、饮食补充剂等,而且随着需求的增长将不断出现新的品种,如正在涌现的特膳食品。有专家说,发达国家看不到粮店,只有食品店销售标准化生产的加工农产品。这不仅是农业产业化的要求,也是食品安全的保障。因此,随着观念的不断更新,新产品将不断出现,未来5年,将是营养产品大发展的时期,也将是特膳食品大发展的时期。从微观来看,在特膳食品的品种不断拓展的同时,特膳食品的功能将不断细化。特膳食品的形式由于产品性质的不同和消费需求的多样化,特膳食品有多种形式。有即食、熟食食品,有半成品;有固体状,有流体状。特膳食品的种类特膳食品主要有特殊生理条件(不同生理阶段、不同生理状况、各种疾病等)、特殊环境条件(高温、低温、潜水高气压、高海拔低气压、高辐射等)和特殊劳动条件(重体力劳动、夜间作业、焊接作业等)下的膳食。特膳食品的发展中华民族有着悠久丰富的饮食文化,很早就认识到不同生理状况的人不应该有千篇一律的饮食。中医在辨症施治的同时,也强调饮食的“宜”、“忌”,总结出了多种药膳秘方,发现了多种“发物”,提出了药食同源的观念和药补不如食补的理念。以食为药、以食代药的食补、食疗在民间相当普遍。近年来,我国卫生部三次公布了既是药品又是食品的品种名录,又公布了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食品新资源名录。这些物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它们对人体是安全的,同时又具有一定的功能作用。
2, 特殊膳食食品有哪些?特膳食品和保健食品的区别是什么?
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这类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应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特殊膳食用食品需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某一种或某一类食品最适宜特定(特殊)人群食用,如婴儿、幼儿、糖尿病患者、严重缺乏某些营养素的人等。这类人群由于生理原因,需要的膳食结构与一般人群的膳食结构有明显区别;第二,为这类人群制作的食品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的营养成分有显著不同,有些营养素含量很低或很高。如无母乳喂养的婴儿需要的婴儿配方乳粉,其营养成分和含量与成年人食用的乳粉有显著不同。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称为特殊膳食用食品。保健食品,《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于2005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对保健食品进行了严格定义: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以上是他俩的区别。
相关概念
膳食
《管子·入国》:“劝子弟精膳食,问所欲,求所嗜,此之谓老老。” 汉王褒《四子讲德论》:“减膳食,卑宫观,省田官,损诸苑。”冰心《永远活在我们心中的周总理》:“惊奇的是总理的膳食竟是这样地简单。”
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亦称功能性食品。一个特定的食品种类。它具有调节人体功能的作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适于特定人群食用。《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自2016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严格定义: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2016年3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下发通知,停止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的试点工作。通知明确,2012年8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方案》,从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2018年12月2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 生产经营企业电话营销行为管理的公告发布,明确规定,保健食品企业不得宣传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