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内应设置疏散照明的部位有哪些?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3)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5)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设置疏散照明可以使人们在正常照明电源被切断后,仍能以较快的速度逃生,是保证和有效引导人员疏散的设施。建筑内应设置疏散照明的部位主要为人员安全疏散必须经过的重要节点部位和建筑内人员相对集中、人员疏散时易出现拥堵情况的场所。对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未明确规定的场所或部位,设计师应根据实际情况,从有利于人员安全疏散需要出发考虑设置疏散照明,如生产车间、仓库、重要办公楼中的会议室等。
2, 疏散指示照明部位要设置在哪里?
a) 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b) 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c) 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蓄光自发光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5m,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设置在地下建筑内,不应大于15m);d) 设置在地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连续设置;当间断设置时,蓄光自发光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5m,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不应大于3m;e)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f)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30min)。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
3, 消防常识中疏散指示照明的设置要求有哪些?
答:(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系统:1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航站楼;2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商店;3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医院门诊楼;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5 座位数超过10000座的体育馆。(2)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航站楼、铁路旅客车站建筑宜设置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系统。
名词解释
大于
“大于”可以用数学符号表示为>,当一个数值比另一个数值大时使用大于号(>)来表示它们之间的关系。 其几何意义可以这样解释:对于任意两实数a,b,都可在同一数轴上找到其对应点A,B若点A在点B右侧,则a>b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水平面积的总和。包括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使用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中直接为生产和生活使用的净面积。辅助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中为辅助生产或辅助生活所占的净面积,例如居住建筑物中的楼梯、走道、厕所、厨房所占的面积。使用面积和辅助面积的总和称为“有效面积”。结构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中墙、柱等结构所占的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