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道路交通安全法90条规定安全设施不全是怎样的处罚。
1-《交通道路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2-本法是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概括规定。这一规定,需要配套法规根据具体的违法行为种类以及各地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3-机动车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情况非常复杂,在实践中比较突出的违法行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疲劳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章超车、违章会车、违章转弯、违章装载、违章停车、违章掉头、违章滑行、违章变更车道、不按照规定让行、违章占道行驶、违章使用灯光、纵向间距不够、人工直接供油、准驾车型不符、违章操作、违反交通信号、违反标志标线、驾驶的车辆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在禁行的时间或者道路上行驶、不按照规定保持安全车距、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对于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交通警察可以进行现场处罚,超过五十元以上的罚款,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罚。根据《交通违章处罚程序》的规定,适用一般程序予以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通知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二)由两名交通民警以上(含)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当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笔录。被询问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三)书面告知;(四)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进行复核。复核应当制作文书,由当事人和交通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文书上注明情况;(五)作出处罚决定的,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六)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七)作出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的,收留机动车驾驶证。4-本条最后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这是因为,本条的规定只是对机动车驾驶人一般违章行为的概括性规定,对于一些比较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通过设置专门的条款,规定了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也可以这样说,本条的意义主要是对机动车驾驶人一般违章行为进行处罚规定一个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的要求,以便于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根据这一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违章行为规定新的处罚;同时,本条还有限制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机动车驾驶入的一般违法行为设置过高处罚的作用。
2, 2013交通法
第一个问题:道路安全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订的法律,而实施条例是国家行政部门制订的具体实施法规,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体系,遇到有矛盾的时候,以国家法律为主,所以,理论上讲,应以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为准。另外,实际上这里面其实不存在您所提的矛盾的问题。我个人的理解时,法律要适用于整个国家,存在跨域的复杂性问题,不可能详细到很具体的情况,所以第四十四条,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这里所指的优先通行,就已经包括了右方道路的来车。第二个问题:标线,是指交通道路上用于交通标识的标志线,包括了停车线、斑马线、单白色实线、虚白色线、单黄色实线、虚黄色线、双白色线、双黄色线、交叉线、箭头指引线等等。您在第二个问题里所举的例子,需要分开不同情形来进行解释:1、在交叉路口,如果车还在停车线处,应优先让优先通行的车通行,如对方来车转弯,右边来车等。2、车已经过了停车线,而有优先通行的车还未到达,已经过了停车线且正在行驶的车,应该继续行驶。已经过了一半的情况下,也是继续行驶而不用让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