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晶显示器简称LCD(Liquid Crystal Display),采用一种介于固态和液态之间的物质,具有规则性分子排列的有机化合物,加热呈现透明状的液体状态,冷却后出现结晶颗粒的混浊固体状态的物质。 用于液晶显示器的液晶分子结构排列类似细火柴棒,被称为Nematic液晶,采用此类液晶制造的液晶显示器也就称为LCD(Liquid Crystal Display)。而液晶电视是在两张玻璃之间的液晶内,加入电压,通过分子排列变化及曲折变化 再现画面,屏幕通过电子群的冲撞,制造画面并通过外部光线的透视反射来形成画面。 世界上第一台液晶显示设备在20世纪70年代初由日本夏普制造,被称之为TN-LCD(扭曲向列)液晶显示器。 20世纪80年代,STN-LCD(超扭曲向列)液晶显示器出现,同时TFT-LCD(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技术被研发出来,但液晶技术仍未成熟,难以普及。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日本掌握了STN-LCD及TFT-LCD生产技术,LCD工业开始高速发展。
广义的“品牌”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资产,用抽象化的、特有的、能识别的心智概念来表现其差异性,从而在人们的意识当中占据一定位置的综合反映。品牌建设具有长期性。 狭义的“品牌”是一种拥有对内对外两面性的“标准”或“规则”,是通过对理念、行为、视觉、听觉四方面进行标准化、规则化,使之具备特有性、价值性、长期性、认知性的一种识别系统总称。这套系统我们也称之为CIS(corporate identity system)体系。 现代营销学之父科特勒在《市场营销学》中的定义,品牌是销售者向购买者长期提供的一组特定的特点、利益和服务。 品牌是给拥有者带来溢价、产生增值的一种无形的资产,它的载体是用于和其他竞争者的产品或劳务相区分的名称、术语、象征、记号或者设计及其组合,增值的源泉来自于消费者心智中形成的关于其载体的印象。 品牌承载的更多是一部分人对其产品以及服务的认可,是一种品牌商与顾客购买行为间相互磨合衍生出的产物。
驰名商标(well-knownmarks),是一个专有的法律概念,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和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而且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而且“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 截至2013年年底,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共有1624个,其中外资品牌占98个。